民法總則規定涉及胎兒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一個人從出生開始就要遵從民法總則的一些規定,即使你還是一個嬰兒甚至是胎兒。那麼在民法總則中關於嬰幼兒的相關規定具體有什麼,以及民法總則規定涉及胎兒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我們帶着這個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自然人蔘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誌。
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義務。”
其行爲能力按年齡或者精神狀況劃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一0週歲以下或者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一0週歲以上未滿一吧週歲或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年滿一吧週歲或年滿一陸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生活來源)。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都始於設立終於消滅。 其他組織無民事權利能力,但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爲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爲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爲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而,最新頒佈的《民法總則》規定了,胎兒有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爲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爲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爲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以上就是關於民法總則規定涉及胎兒的規定有哪些這一問題的具體的回答,上述文字都是透過在民法總則中的相關條例進行的解釋說明。其實在胎兒繼承權的規定上,民法是與我國的繼承法存在一些相矛盾的問題。但是總體而言還是相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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