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其實如果說《民法典》當中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樣說的話是非常籠統的。但是具體到相關的法條當中,大家可能會理解,比如說有些時候我國《民法典》當中的法條明確的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執法機關部門應該怎樣怎樣做等。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就是《民法典》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麼?
一、《民法典》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麼?
關於不動產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爲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可以將這裏的“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理解爲廣義上的公共利益,是在對各相關利益進行綜合衡量判斷基礎上所確認和實現的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是社會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
二、《民法典》爲被徵收人保駕護航
《民法典》再次以明確的條款保護被徵收人合法利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首先,在《民法典》中以49個字專門對徵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補償原則進行明確規定,足以說明國家高度重視保護老百姓合法私產,並不斷完善土地徵收的立法工作。 其次,在本次《民法典》的表述中,我們看到三個核心的關鍵詞:公共利益,法定權限和程序,公平、合理的補償。 這三個關鍵詞實則清晰地闡明:徵地拆遷第一目的要合法,符合公共利益這個基本要求;第二程序要合法,不能越權徵收,不能違反法定程序徵收;第三補償要公平、合理,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均意味着違法。 何爲公平、合理的補償呢?說白了就是不能讓老百姓越拆越窮,徵地拆遷必須保障被徵收人居住條件、生活水平不降低。
其實《民法典》當中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針對我國公民不動產的規定。這裏的公共利益其實詳細一點來說也就是說,各級政府在拆遷補助的問題當中,要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利益,制定的拆遷補償款應該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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