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裁決原則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裁決原則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裁決原則是調解原則、及時迅速原則以及迴避原則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需遵守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1、調解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應及時仲裁。之所以規定這一原則,是因爲爭議的產生往往是雙方當事人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認識、理解不一致,對爭議事實存在分歧和誤解等,透過宣傳法制、說服教育,疏導協商,爭議事項大都是可以解決好的。同時,調解還具有簡便、靈活、易行、迅速的特點以及緩和、改善雙方矛盾的作用。貫徹調解原則,應注意防止強行調解和久調不決的做法。強行調解違反了自願原則,久調不決則違背了及時、迅速的原則。
2、及時、迅速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結案儘快地解決爭議。貫徹這一原則,是由勞動爭議的特點所決定。勞動爭議與企業的生產和職工的生活密切相關,久拖不決勢必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生產、生活秩序的穩定。因此,勞動法明確了“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的要求。
3、迴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爲具有法定迴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爲仲裁員具有迴避情節的,可能裁決不公,都可以申請更換他人,以保證仲裁公正順利進行。是否採取迴避措施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單數組成,仲裁庭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均爲多數人組成,難免意見有分歧,而仲裁委員會成員、仲裁員均有平等的表決權,爲保證裁決不因少數成員意見的不一而難以作出,故以少數服從多數,簡單多數即可做出裁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決定。
5、一次裁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每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即行終結的法律制度。這是針對過去曾實行兩次裁決所存在的弊端而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貫徹這一原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得再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仲裁決定履行。貫徹這一原則,有利於及時、迅速解決爭議事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的程序是什麼?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勞動爭議發生糾紛的情況之下,雙方當事人沒有辦法解決,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的,並且勞動仲裁委員會肯定是需要根據實際所審理的情況來作出勞動仲裁裁決的,通常情況之下的話在處理這類型的案件的時候,是需要遵循調解原則,迴避原則以及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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