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使用條件是什麼?
一、懲罰性賠償使用條件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1)主觀要件。
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爲人的行爲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爲和重大過失行爲時,行爲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督促不法行爲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客觀方面。
不法行爲人以作爲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爲。作爲的行爲,就是行爲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爲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爲的行爲,是指行爲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於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爲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3)客觀要件。
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4)因果關係。
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爲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於不法行爲人的不法行爲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都有哪些
在侵權領域只要符合前述構成要件,就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合同領域,原則上也可以適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於以下範圍適用:
(一)故意違約。
(二)因重大過失而違約。
(三)在某些特殊合同關係中,不論過錯與否,一律適用懲罰性賠償,一些法院,己將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當事人之間具有特殊關係”的違約案件。
如銀行和儲戶,僱主和僱工、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擁有較強的交易勢力,另一方無法與之抗衡。
(四)在有些情況下,即當違約方有機會容易逃脫責任時,也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什麼
1、請求權主體是商品房的買受人。
商品房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對社會公衆銷售的房屋,存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宅基地則不屬於商品房,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買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購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費,也可以是投資盈利。
2、適用懲罰性賠償盡適用於特定情形。
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欺詐與違約行爲,而虛假廣告、定金陷阱、質量缺陷、面積誤差等其他欺詐與違約行爲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出賣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
3、懲罰性賠償是以合同無效或效力終止爲前提。
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首先應當請求宣告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反之,即使出賣人存在欺詐與惡意違約行爲,但買受人不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或者不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自然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侵權方面的賠償是包括有兩種的,第1種是屬於補償性的賠償,第2種是屬於懲罰性的賠償,這樣的一種懲罰性的賠償,實際上就是數額比較大,而懲罰性的賠償,在使用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條件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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