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懲罰性賠償的條件需要滿足什麼?
一、懲罰性原則適用需滿足以下的條件:
(一)只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而並非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司法解釋》適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作爲《司法解釋》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也僅適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並不當然地適用於其他集資房、房改房、二手房的買賣糾紛。
(二)只有屬於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爲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中,前兩種情形屬於惡意違約行爲。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爲,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爲,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爲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爲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則不發生違約行爲。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 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 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爲,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係,即違約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在此之外,應該注意的是惡意違約的規定,而《司法解釋》上述二種情形的規定則是規定的惡意違約的具體規定。
二、關於商品房究竟是不是商品的問題
商品房當然是商品。這不僅僅是其名稱上就已經包含了商品的字樣,而且其符合商品概念的一切特徵。商品就是用於交換的產品,而產品就是經過了一定加工的物。商品房當然是經過了人的加工的物,是爲了進行交換而生產出來的產品。因此,沒有理由認爲商品房不是商品。
三、懲罰性賠償的法理依據
懲罰性賠償不是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而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認爲賠償的主要功能是補償,但是也有非常重要的功能是懲罰,那就是透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對違法行爲人進行經濟上的制裁,使其不敢實施違法行爲。因此,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是理直氣壯的賠償,它的賠償幅度是原價值的三到七倍,足以將違法行爲人罰得破產。
商品房懲罰性賠償性條件如果是存在欺詐或者惡意違約的行爲我們需要對其行爲,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進行全面的分析纔可以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我們國家對於這方面也是有相關的標準規定,可按照《司法解釋》來進行判斷具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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