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給予任何保護都是有期間限制的,法律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勞動者遭受到工傷後一定要積極去相關機構去申請保護,從而來保證自身合法權利。具體來說,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是多久,過此時間後還能有其他救濟途徑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爲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此時造成的損害可能自擔風險。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法律仍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爲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存在上述情形時,期限被中斷,當事項消失後,纔會繼續計算。
但這並不意味着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可以選擇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可惜的是,人身損害賠償也受1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申請期限不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侵權賠償訴訟超過訴訟期限一般也不會被法院受理。
需注意的是,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透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侵權賠償,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在傷殘定級、賠償標準上工傷案件和侵權案件也有所不同。若現在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雖然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但因勞動者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都想等傷好後才能更好維權,殊不知結果是錯過申請時間導致難以維權,日後的生活難以維繫。在遭遇工傷事故後,如果單位不未主動申報甚至消極隱瞞不報的,勞動者本人應積極在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行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會因錯失時機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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