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是否能辦理失業金
一、主動辭職是否能辦理失業金
自己主動辭職不可以領失業保險金。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三個具體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由此可知,如果已經辦理失業保險滿1年,同時也非本人主動辭職、離職的,則可以申請領取。如果是主動辭職的話,不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金。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1、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2個月;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4、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5、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覈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佈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一般的時間消費者都是能夠接受,其實,最主要的是有這樣的保障,很多人在最初的一兩個月中也是可以很好的找工作,起碼不用擔心自己沒有足夠的資金找工作,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一般的時間也是需要人們進行把握,錯過了這個期限也比較麻煩,所以,在具體的領取過程中還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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