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如何拿失業金有什麼辦法
一、主動辭職如何拿失業金有什麼辦法
主動辭職不能領取失業金。領取失業金的一個必備條件就是勞動者失去工作不是出於本人意願。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一般來說,只要能提供一個證明:非本人意願中斷,比如與單位協商,出具一份勞動合同證明,證明勞動合同已到期,單位不願再與續約。社保機構也不會去核查資料的真實與否,這樣就能在失業期間領取失業保險,同時單位也沒啥損失。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和材料
1、單位解除合同關係後15天內將失業人員的檔案及材料送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局。
2、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攜帶身份證、戶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登記完成後,需要馬上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並自行選擇銀行發放。
4、失業人員還須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
一般來說,主動辭職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除非能夠拿到公司開具的證明,如公司開具勞動合同已到期的證明,那麼就可以去申請失業保險。一般失業金的期限最長是12個月。如果是重新就業以後再失業的話,那麼繳費時間是重新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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