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調查證據該如何書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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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確立在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但勞動合同並不能確保關係存續期間不會有糾紛出現。當有勞動糾紛或爭議存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當事人有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情況存在的話,就需要向法院遞交申請勞動仲裁調查證據的申請書,以完成勞動仲裁的調查取證。
一、勞動仲裁調查取證申請書
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託代理人:
請求事項:
1、請求**仲裁委員會調查****的證明。
2、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糾紛一案已訴於貴委員會,案號爲:***。***********。申請人認爲*****(申請人觀點,)*****證據對本案雙方責任承擔具有決定性影響。由於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均無權查閱***材料,爲有利於貴委查清本案事實,維護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現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委員會申請查詢*************情況的證明。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附:1、證據名稱:
2、證明對象
3、證據來源
二、申請勞動仲裁調查取證的情形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所謂"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2、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20條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如果滿足申請勞動仲裁調查取證的條件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申請勞動仲裁調查證據申請書的範本書寫申請書。在申請書中需要當事人儘可能資訊的敘述申請緣由及所申請的內容,如果申請被法院駁回的可以問清楚駁回原因在原有申請書中多加修改重新遞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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