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糾紛是否先走勞動仲裁
是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應執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離職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發生爭議,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或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此屬於典型的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同時侵犯公司商業祕密,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爲由提起訴訟,則此時競業限制條款可以作爲一個獨立的商業祕密保護措施而存在,而不僅限於理解爲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爭議屬於一般的商業祕密侵權糾紛,其不受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用人單位可以獨立進行民事起訴。因此,對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同時侵犯商業祕密的,用人單位有裁訟上的選擇權,既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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