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中沒有勞動關係怎麼辦?

衆所周知,在各種勞動糾紛中,勞動者需要證明與被告有確定的勞動關係,法院才能受理其訴訟請求。然而我國的很多地方或者行業的用工並不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並未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會以沒有勞動關係會藉口反駁勞動者的訴訟請求。那麼,勞動糾紛中沒有勞動關係怎麼辦?本站小編爲您提供解決辦法。

勞動糾紛中沒有勞動關係怎麼辦?

一、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勞動糾紛中沒有勞動關係怎麼辦?

除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證明還有其他方式。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此,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以以沒有勞動合同未有否認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然可以根據各種憑證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在這裏,法律適度向勞動者傾斜了,有利於保護弱者的利益。

標籤:糾紛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