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裁決書一定生效嗎?
(一)勞動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除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條款,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生效的唯一條件是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
實踐中,用人單位涉及的絕大部分仲裁案件均爲非一裁終局案件,因此,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後,可以在起訴期限內充分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而無需急於履行未生效裁決。
(二)實踐中的多種情況
前文所列出的裁決書生效條件看似簡單,在實踐過程中,卻會遇到多種複雜情形,試看以下一列:
某員工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而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勞動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用人單位應爲員工補繳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不服該裁決,故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與社會保險相關的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故不予處理。
我們思考一下,在上述法院的判決之下,本案最終是什麼結果?嚴格來說,本案沒有結果。由於用人單位在起訴期限內已經提起了訴訟,因此,本案仲裁裁決書並未生效,同時,由於法院最終未對相關爭議進行審理,因此,一審也未對相關爭議作出判斷,在此情況下,沒有任何一個生效的判決或裁決對於相關爭議作出判斷,因此,本案沒有結果,用人單位無需依據仲裁裁決書繳納社會保險。
(三)實踐中的處理方式
如前所述,由於社保等糾紛雖屬勞動仲裁的處理範圍,卻不屬法院的處理範圍,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法院也會有意識地避免出現“仲裁雖有裁決,但法院不予處理,最終導致案件沒有結果”的情況。
通常來說,司法機關採用以下手段避免上述情況的產生:
(1)嚴格把控立案關。就法院系統而言,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嚴控立案關,即在立案階段即要求當事人撤去一切法院處理範圍之外的請求事項,以免在實體審理中,使法院處理兩難境地;
(2)出具裁定。就理論上而言,法院也可針對已經受理的非法院處理範圍的案件出具駁回起訴的裁定書,從程序上駁回原告起訴。但是,由於此類裁定可能會被視爲立案部門的工作錯誤,因此,通常法院不會出具該類裁定;
(3) 分別立案。在某些地區,法院在與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協調後,會從勞動仲裁階段即嚴格把握立案標準,將可由法院處理的仲裁請求與不可由法院處理的仲裁請求拆分爲兩個案件分別立案。如此一來,法院將僅受理可由其處理的案件,而不受理非由其處理範圍的案件,以保證仲裁裁決能夠得以生效,避免出現案件最終沒有結果的情況。
由此可見,勞動爭議裁決書的生效條件在不同情況下是不一樣的,大家要學會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辨,在實際的案件中,案件的複雜程度也影響着勞動爭議裁決書生效的問題,因而避免使案件成爲沒有結果的案件,司法機關在實際操作中會採取相應的首都來避免上述情況的產生,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更多知識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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