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加班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我們知道,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就叫“加班”。是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勞動法》明確規定,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須向勞動者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在索要加班時,證明加班的舉證責任誰承擔?加班的證據怎麼收集?對此本文將一一進行介紹。
一、證明加班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一)法律依據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終止和解釋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爲加班涉及的是職工休息休假方面的權利,加班費與一般工資性質不同,拖欠加班費不必然影響職工基本生活,只是會影響職工生活的改善。因此,司法機關一般對加班費與工資在認定上作適當地區分,不是一概而論。從上述法律規定上分析,未明確規定加班事實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要求用人單位對此提供證據缺乏法律依據。
一般來說,職工應對對其所稱加班事實提供初步證據(如蓋有單位公章的值班表、證人證言、錄音錄像、其它記載加班時間工作資料等等),在此基礎上,再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關最近兩年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或提供虛假的考勤記錄,則可推定職工所稱的兩年以內的加班事實成立。兩年以外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完全由職工一方承擔,如提供不出相應證據一般不能得到司法機關支援。
二、加班的證據怎麼收集?
對於證據問題,勞動者一定要在加班前和加班時蒐集,千萬不要等到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再蒐集,且事後是很難蒐集到證據的。
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對證明自己加班事實的證據進行保留。
如果用人單位有考勤制度的,可按單位考勤制度的規定記錄加班考勤,複製一份自己留存。
如果加班情況考勤無法反映,則應注意在實際加班時,對自己所做的工作進行記錄,比如加班開會,勞動者可以將開會時間、地點、參加人數、會議內容記錄下來。
此外,勞動者也可以採用錄音、書面報告簽字等方式將加班證據固定下來,這些都可以作爲證據來用。
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實踐中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比較常見,安排加班卻拒絕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情況更是非常普遍的,此時勞動者切莫忍氣吞聲,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收集好相關的加班證據,向單位索要加班費,在此過程中如果遇到了困難,建議勞動者及時諮詢相關的勞動爭議專家律師,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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