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工資支付標準是什麼?
一、法定假日工資支付標準是什麼?
法定假日工資支付標準是:向員工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該依法給與加班費用。依照我國的現行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用支付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員工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產生了加班,單位就必須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以及計算標準向員工支付足額的加班費,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或者以其他的資金方式代替發放加班費。員工對以上的行爲可以提出拒絕,並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解決。對於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上訴要求再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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