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資形式是什麼樣的,工資支付有什麼法律保障
一、支付工資形式是什麼樣的
工資作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主要支付形式有: 一種是以貨幣形式支付,極個別是以實物形式支付。一般來講,工資主要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 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1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是價值尺度。
①它能準確衡量所有商品和勞務價值;
②它能更好反映勞動者個人實際支付勞動量與勞動報酬的關係,有利於寒現按勞分配;
③它便於勞動者之間進行比較,有利於貫徹同工同酬原則。
2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擔負交換手段、支付手段的職能,在經濟生活中起媒介作用。以貨幣作爲支付形式有利於充分實現勞動者的消費慾望。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3 、 以貨幣形式作爲支付工資的基本形式,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可以加強對工資分配的管理,使勞動者個人收人貨幣化、規範化。這將有利於清理各種工資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強對用人單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財務監督, 抑制工資外收人擴張。 也有利於建立個人收人申報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人分配的功能。
二、工資支付有什麼法律保障
第一、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剋扣勞動者工資是指在正常條件下,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的義務, 並按規定的質量和數量完成了生產和工作任務,應當得到的勞動報酬被用人單位無故不予支付的行爲。拖欠勞動者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都是對勞動者享有權的侵犯, 是法律禁止的行爲。 《勞動法》 第五十條規定: “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用人單位代扣勞動者工資:
①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②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③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養費、 贍養費;
④法律、 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
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2 0 %,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行政部門、 政府有關部門、 工會組織對違反法律, 剋扣勞動者工資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具有行使監督、糾正和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 破產企業首先要支付單位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規定的清償順序、 首先支付本單位勞動者工資。” 這是企業破產時, 對勞動者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的時候,必須要以法定貨幣的形式支付,而不能以實物的形式代替,從另一個角度上講,這對員工的利益也是一種較大的保障。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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