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不予立案
以下幾種情況不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髮生爭議的事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支付補償金,或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對經濟補償未達成協議,應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對此糾紛,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不予受理。
2.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或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對應當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如用工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已經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就不能再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
3.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事項。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例如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者未採取衛生防護措施,應當由衛生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處罰。對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無權管轄。
4.用人單位違法行爲已經超過2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查處。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爲終止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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