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管轄權確定
勞動爭議管轄權是指在勞動爭議案例中,法院對該案例所具有的審理和裁判權力。並不是所有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具有管轄權,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因爲勞動爭議管轄權這個問題在大家的平常生活中並不常見,所以相信有不少的人對該問題都存在疑問,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爲大家介紹一下如何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每一個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管轄範圍,即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而現代社會,工商業繁榮,異地經營更是家常便飯,用人單位到了異地辦廠的時候,出於節省用工成本的考慮,通常會使用當地勞動力,因此很可能用人單位所在地是一處,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又是一處,而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體現了便民原則。因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訴訟的經濟實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免去了勞動者奔波兩地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成本。
關於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但是,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但是,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麼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以上的介紹就是對如何確定勞動爭議管轄權的問題的回答,相信大家透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爲大家提供幫助。法院的管轄權在一個案例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若是該法院對案件並沒有管轄權,那麼該案件也就不可能會被受理。所以大家在進行起訴時,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確定該法院的管轄權。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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