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加班不給工資怎麼辦
一、單位安排加班不給工資怎麼辦
單位不給加班工資,勞動者追討加班工資要靈活選擇途徑。
1、協商。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一般來說,如果單位不願支付,協商無法取得效果的。
2、調解。有權調解的部門有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地域性調解組織。儘管去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同協商一樣,如果單位不願支付,調解無法取得效果。
3、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有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理終結。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
從以上四種渠道上看,最經濟的是協商和調解,但成功率低。勞動監察部門的查處屬於行政執法,其處理決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依法發生法律效力後,都可以強制執行。從法律效力上看,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是同等的。
二、加班加點工資該怎麼支付?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並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點的,支付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現實生活中,如果您有遇到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加點卻不給加班工資,或者是不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時,您可以依法向單位主張權利,要求單位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您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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