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孕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首先必須明確,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辭退孕期女職工,也不能在經濟性裁員中將懷孕女職工列入裁減人員範圍,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該女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算法是按照規定的普通裁員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這一雙倍計算的規定,也正體現了懲罰與賠償的雙重性質。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其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女職工是沒有違反任何的規章制度情況下,是由於懷孕的原由用人單位是不能夠辭退女職工的,否則就需要對女職工進行一定的,相對於普通職工的經濟賠償來說,更要高出一倍。可見,我國的法律對懷孕的女員工是比較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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