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三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在上述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但一些女職工卻將這些特殊規定片面地理解爲,處在三期內,就可以“爲所欲爲”,用人單位在任何條件下都無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三期女工勞動合同的情形
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難看出,如果三期女職工存在如下狀況,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女工“三期”期間工資發放
我國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週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屬幹部、職工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女職工的三期主要就包括了生理期、孕期以及哺乳期,在三期內因爲女職工生理的原因,往往對女職工的保護是更多的,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也不能安排過重的工作給女職工。當然,尤其是在孕期和哺乳期,單位還需要同時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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