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戶口勞動合同可以用工作證明嗎?
大家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中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利於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的,很多人不知道上戶口勞動合同可以用工作證明嗎,一般戶口工作證明與勞動合同是沒有關係的,兩者是不同的概念,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上戶口勞動合同可以用工作證明嗎?
遷戶口工作證明不可以用勞動合同代替,兩者是不同的兩份概念,不能代替。工作證明是通常是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關係的證明,是用於確定勞動雙方的義務和權利的。
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辦工作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開證明,通常可以根據證明的內容找行政人事部出具後加蓋公司公章即可,比如個人收入證明,社保繳納證明,工作證明等。如果用人不依法出具,勞動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關係認定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透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檔案),均可作爲證據使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上戶口勞動合同可以用工作證明嗎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工作證明一般是要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與勞動合同的概念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可以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大家平時應該多多瞭解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瞭解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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