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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49條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49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49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勞動關係轉移到異地保險

辦理轉移,參保者個人只需兩步:

第一步是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第二步是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後,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覈透過,參保者將在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養老保險是五項社會保險中最重要的險種,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只轉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

二、勞動合同法的解除和終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用人單位就需要在勞動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分,進行辦理員工的社會保險。如果員工的勞動關係轉移到異地了,那麼就需要將社保進行異地轉移。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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