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勞動合同到期是否需要續簽?
像這種情況,最好是等到員工病假結束後再考慮續簽,原因如下:
1、員工病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依法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2、如果員工的病情比較複雜,一時半會兒治不好,或者說治療後不適合再從事原來的工作的話,那麼也就沒有必要再續簽了。
總之,等員工病假後再續簽合同的話,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上。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說明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情況。
其次,經濟補償,必須在員工離開公司之日,與勞動者結算清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像這種因爲職工生病,但可能因爲生病的期間比較長,而導致勞動合同到期了,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就想要知道,職工病假期間正好勞動合同到期的續簽的問題,此時我們作爲勞動者的話,是需要注意的是,因爲職工生病期好了之後,才應該考慮的這些問題,以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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