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的第7條至第11條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相應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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