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前面填什麼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前面填什麼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前面填的內容不同是有一定區別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着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務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3、僱主的義務不同。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相關法律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爲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
二、簽署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爲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透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爲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中需要填寫的各項內容都要簽署合同的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並且需要雙方均達成一致才能在合同中進行提現,簽字或者蓋章之後需要到勞動局進行備案,合同方能生效。如果雙方對合同有爭議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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