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哪些仲裁不予受理?
一、根據法律規定哪些仲裁不予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原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不應作爲民事案件受理。
5、重複起訴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構成重複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規定哪些仲裁裁決可以不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正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沒有什麼異議的話,就應該按照仲裁裁決書執行,針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所引發的爭議,如果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的話,也一定會明確的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所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再另行做其他的準備工作即可。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仲裁也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僅僅是包括勞動的仲裁,還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仲裁,一旦發生的話就必須要處理。但是仲裁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跟訴訟也一樣,如果原告跟被告之間不適合不予受理。
-
法律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具體的規定
律師解析:法律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具體的規定: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經一方當事人單方面依法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雙方的勞動合同也可被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
-
勞動合同期限內離職要承擔什麼後果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期限內離職要承擔的後果是:一般情況下,合同期限內離職勞動關係將會解除。如果因爲勞動者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賠償損失。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解僱職工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規定的情形致...
-
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律師解析: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賠1個月的工資進行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