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辦理入職手續公司能否不發工資?
員工拒絕辦理入職手續公司能否不發工資?
公司是必須要發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建立以用工事實爲依據,不以是否辦理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爲依據。
自工作開始雙方勞動關係就已形成,其付出勞動接受單位管理,單位就有依法支付工資的義務。
如果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員工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此單位應當及時發放工資。
至於員工有嚴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爲,可以對照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確定其是否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如有,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作出處理。
公司拒接提供工資清單合法嗎
公司拒絕提供工資清單不違法,但違規。
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入職報到
1、人力中心向新員工發放《新員工報到工作單》,並按要求辦理入職手續:
--員工填寫《應聘登記表》,並交驗各種證件:
一寸免冠照片3張;
身份證原件或戶口複印件;
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學生提供學生證原件);
資歷或資格證件原件;
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體檢合格證明;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職位說明書;
--建立員工檔案、考勤卡;
--介紹公司情況,引領新員工參觀公司、介紹同事;
--將新員工移交給用人部門;
--OA網上發佈加盟資訊更新員工通訊錄。
2、用人部門負責的工作
--負責安置座位,介紹並幫助熟悉工作環境;
--制定專人作爲新員工輔導員,介紹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 [1] 。
入職手續
1、填寫《員工履歷表》。
2、發放向新員工介紹公司情況及管理制度的《制度彙編》,使其具備基本公司工作知識,要求其透過公司內部網絡瞭解進一步情況。
3、按照《新員工入職手續清單》逐項辦理入職手續。
4、確認該員工調入人事檔案的時間。
5、向新員工介紹管理層。
6、帶新員工到部門,介紹給部門總經理。
7、將新員工的情況透過E-mail和公司內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員工通訊錄。
9、簽訂《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扣剋勞動者的工資,而且還必須要給勞動者應有的待遇,扣剋公司是屬於違法的行爲,但對於勞動者在進行公司之前就要辦理好入職手續,這也是作爲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資訊,所以,雙方都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來行事,也避免引起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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