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勞動合同最多可以籤幾年?
工作是我們生活的手段,也是我們實現人生價值的平臺,爲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國勞動法明確要求了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入職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可根據情況考量員工,但時間不能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員工在該企業的任職時間,那麼,入職勞動合同最多可以籤幾年?本站將會爲您詳細解答此問題。
一、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入職勞動合同最多可以籤幾年
最長勞動合同時間沒有確定的,應由勞動者和企業協商。
勞動合同期限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三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應該履行的各項義務以及合同規範,但並沒有提及入職勞動合同最多可以籤幾年的硬性要求。企業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合同時間應該根據用工情況由企業和員工自行商定,只要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且雙方簽署同意,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的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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