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需要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需要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時間內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在普通的經濟合同中比較常見,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其中最常見的是對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爲了避免勞動者經常辭職給單位帶來利益上的影響,所以約。
勞動合同時間內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一旦簽署,不管是職員還是用人單位都必須要遵守該合同的規定。對於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約定,若是職員在勞動時間內,以合法、合理的理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此時也可以不支付違約金的,單位不得強制要求支付賠償。
二、勞動合同期限內怎樣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 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職員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勞動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就向單位提出離職請求的,此時一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是支付違約金。若是此類勞動合同期間內離職,但是單位沒有經濟損失的,只要經過單位負責人的同意,離職的職員也可以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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