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協議書與勞動合同什麼區別?
1.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聘用協議書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2.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
a.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b.聘用協議書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3.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a.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聘用協議書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區別,具體情況下對於兩種情況的認定應當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實際協議來處理,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履行各自的職責,如果一方在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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