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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是什麼

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是什麼

現實中,沒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可能是出現在單位身上,但無可否認有些時候也是因爲勞動者個人原因而導致沒有簽訂的,但這個時候如果單位不及時作出處理的話,則也要承擔不利的責任。這個時候需要向勞動者作出賠償,那麼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是什麼呢?詳細內容請一起透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是什麼

未籤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未籤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後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二、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1、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從而使原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在《勞動合同法》未實施前,由於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則沒有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不一樣,沒有勞動合同終止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的規定。

3、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

失業人員自原單位簽發有關證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爲六個月。

綜合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對於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其實就是二倍的工資不賠償。法律中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形式有明確的規定,需要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內簽訂,並且此時還只能採取書面的形式訂立。如果單位沒有按照法規操作的話,則需要對勞動者作出二倍工資的賠償,不過此時二倍工資的賠償支付最多隻是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