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提前通知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終止提前通知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劫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徘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可以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來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設計這個代通知金制度,主要出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即在勞動者無過錯,且無法預見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情況下,給予其尋找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和經濟保障。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式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自然終止。
現實生活中,之所以很多人有“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勞動者”的誤會,常常是混淆了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這一組概念。《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僅限於上文提到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三種情形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對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即可,並不要求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爲替代。
勞動合同的終止可以進行提前通知,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清楚相關的規定,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問題的處置會有不小的爭議,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進而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不會遭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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