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有多長
很多時候用人單位對於新入職的員工,都會在勞動合同中與其約定試用期。而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試用期期限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裏面的,因此試用期期限肯定是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那究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有多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有多長
《勞動法》第21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對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做了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少於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長於6個月但短於1年,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長於1年但短於2年,試用期不超過60天。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商業保密協議
《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約定保密條款,能防止員工泄漏公司商業祕密、專有技術帶來的世大損失。應該在勞動合同中註明泄漏公司商業祕密是導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公司處分的行爲。
商業祕密的定義和範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保密協議的法律救濟:
1、工商行政處罰、禁止性措施。如果工商行政部門裁定員工違反保密條款,可對員工最高可達20萬元的罰款等措施。
2、法院訴訟。可進行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
3、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考察的一個期間,但這個期間也不宜約定的過長,避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法》中有規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期限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並且,同一家單位僅僅只能與同一個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在試用期期限屆滿之後,也不得進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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