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怎麼認定?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怎麼認定?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認定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於公司的設立、登記以及股票、債券的發行、上市都規定了極爲嚴格的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第73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起人籌辦要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透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營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爲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爲l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爲,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獎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司法》第162條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公同法》第137條規定,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且間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的存款利率。
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內部的管理必須要十分的嚴格的,比如說公司內部招募股權等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申請發放的流程完成,是不能給隨意的進行虛假的記載的,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一些瑕疵甚至是違法犯罪的行爲,所以刑法法律條文規定也有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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