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序、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並透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准或者登記。負責審批或登記職責的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或登記,才能保障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若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公司設立登記、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必將破壞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刑法規定,對上述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這種瀆職行爲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覈、批准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
(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5)審批股票發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7)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本條第二款所稱上級部門,是廣義的,它既包括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級領導管理部門,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同時這裏所說的上級部門,不僅僅是指上級部門的負責人,也包括在上級部門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准、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至於行爲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爲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對於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定罪標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要求行爲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實施了對不符合條件的公司關於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等事項,做出了批准或登記,從而造成了嚴重損失後果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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