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判多久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判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爲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衆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爲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涉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羈押期間家屬是否可以會見?
羈押期間家屬經過批准的可以會見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判刑標準也跟案件的具體案情有關,也不可能所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到犯罪嫌疑人都會被判處拘役,但總體來說,最重的量刑標準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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