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必須籤的嗎?
一、勞動合同是必須籤的嗎?
勞動合同必須簽訂,用工滿一個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結清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爲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透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爲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作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雙方在簽訂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執行,如果一方存在違約或者拒不履行條款規定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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