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否必須續簽
大家也不能單方面的認爲用工關係當中職工作爲弱勢羣體就永遠都是被欺壓的這一方,實際上有些公司遇到部分比較無賴的員工以後也是有苦說不出的。歸根到底,我國的很多關於勞動關係的法律也根本就沒有也不會侵犯了公司的權益的,例如對有些職工所關心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否必須續簽的這個問題就有明確規定。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否必須續簽?
勞動後合同期限屆滿,單位不一定必須續簽,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些職工也正好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快到了的時候做出了一些重大違規事項,或者單方面的提出了要求變更工作崗位和提高工資待遇的這些有些不切實際的要求,公司就算不續簽也沒有任何經濟賠償,而且公司在履行了賠償義務以後也有權利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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