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勞動合同需不需要勞動局蓋章
一、職工勞動合同需不需要勞動局蓋章
2007年10月之前,勞動合同需要鑑證,會有勞動局蓋章;之後勞動合同鑑證辦法廢止,勞動部門不再蓋章。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因此,現在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那麼該勞動合同在雙方都簽字或者蓋章之後,就會生效。沒有勞動局的蓋章,並不會影響到該勞動合同的生效。
二、勞動合同中能約定違約金嗎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纔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並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有的人認爲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之後,必須還要當地的勞動部門蓋章,否則的話就不會生效,但這其實是受了以前規定的影響。根據當前最新的法律規定來看,已經不需要勞動局的蓋章鑑證了,所以如今的勞動合同,並不要求在當事人都簽字或蓋章之後,還要勞動局來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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