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人員或者實習生是否需要簽訂合同?
一、兼職人員或者實習生是否需要簽訂合同?
實習生(兼職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一般在實際運用中認爲屬勞務關係,所簽訂的實習(兼職)協議一般屬於普通民事協議,法律關係受民法調整,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
對於是否要簽訂實習(兼職)書面協議,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從民法的角度看,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約定,口頭協議是可以的。但從證據角度看,爲了維護實習生合法權益,確保自己的工作範圍和工作報酬,還是訂立書面實習(兼職)合同較好。若工作範圍、地點、報酬等有變更,也要籤一個雙方同意變更的合同,白紙黑字,是比較有效的證據。
如果單位不願意簽訂書面協議,實習生可以考慮透過錄音錄像、保留工作記錄等方式,留下相關證據。當然,面對不願意簽訂書面協議的單位,是否一定要去該單位實習,也是值得仔細考量的事情。
二、兼職是否需要進行扣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兼職屬於勞務活動,當其單次收入不超過八百元的時候,其實不需要繳納稅款的;當其單次收入超過八百元又不超四千元,其減除費用八百元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當其單次收入超過四千元,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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