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能否訂立勞動合同?
一、在校大學生能否訂立勞動合同?
在校大學生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該規定的適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儉學爲目的。這裏的勤工儉學是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爲目的,利用學習空閒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均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法律並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取得畢業證書、具有相應的學歷並不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的,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況,也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定,所以不存在無效問題。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一)平等自願原則
平等指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權選擇對方並就合同內容表達各自獨立的意志。自願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由表達各自意志,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志願,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其意志。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對方,均不符合自願原則。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平等是自願的基礎和條件,自願是平等的表現,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願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基礎和基本條件。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等條款進行充分協商,達到雙方對勞動權利、義務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指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是勞動合同得以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幾項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爲,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爲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爲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即應是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行爲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於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鑑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合法。
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也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在自願公平平等的原則下辦理的,存在異議的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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