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協議合同違約,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一、員工協議合同違約,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員工協議合同違約後,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賠償違約金,未約定的,不需要賠償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在和員工簽訂協議時,用人單位有提供專項培訓的,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該約定的,屬於違約,應當賠償其違約金。用人單位和員工有約定競業限制的,員工在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的,也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員工協議中,只有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纔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能和員工約定違約金,有約定的,屬於無效事項。
綜上所述,在員工協議中,員工違約後,能否承擔違約金,應當按照具體情形來確定。用人單位在服務期和競業限制裏面約定違約金的,這個約定應當屬於有效,員工違約金的,應當賠償其違約金。除此之外,員工不需要承擔違約金,但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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