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勞動合同終止說明與解除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
在開始工作的時候,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往往都會和勞動者簽署一份勞動合同。有些時候由於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一方的原因會造成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勞動關係在時間上以及法律效用力上有着本質差別。關於離職勞動合同終止說明與解除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在下文中做出瞭解釋。
離職勞動合同終止說明與解除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 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點擊開啟)。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后離職。可參考:辭職了,離職手續該怎麼辦?(點擊開啟)
三、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四、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說明,也可以不提前說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後,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於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後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作爲企業,無論員工離職是何原因造成的,在離職時,把離職手續處理清楚,既有利於在職員工的保留,也有利於自己在行業中的口碑。
綜上所述,關於離職勞動合同終止說明與解除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其最關鍵的在於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是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則屬於終止勞動合同。除此之外,在實際情況當中,有時還會有員工或者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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