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一、終止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既是當事人雙方勞動關係確立的證明,也是調整雙方勞動關係的依據,在保護當事人雙方權益方面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解除,即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尚未出現時,勞動合同效力提前結束。由於勞動合同的解除關係到當事人雙方的根本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定有嚴格而明確和程序。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要經以下程序:
1. 由人民法院宣佈進入法定整頓期,並由政府部門認定達到當地嚴重困難企業標準。
2. 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3. 提前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4. 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5. 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6. 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終止並不等於勞動關係消滅,可能因勞動合同續訂、延長、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1條第2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通俗地說就是有書面通知且送達的,勞動爭議發生,仲裁申請期限開始計算,勞動者必須在時效內主張權利;沒有書面通知的,勞動爭議未發生,勞動者可隨時主張權利,這將導致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不穩定。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且送達給勞動者。
爲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是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具體的工作內容以及工作薪資等資訊,如果在後續雙方經過協商也是可以辦理解除手續的,同時也要簽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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