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保險公司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爲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亦稱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約定了效力期間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爲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爲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準備什麼?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提前準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字,一邊對合同文字內容又充分的瞭解,特別是對於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
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儘量瞭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衆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爲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瞭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
保險公司如果說超出了一個月都沒有跟自己籤合同的,其實是會產生經濟賠償的這種法定責任的。不過實際上無論是在保險領域還是其他領域,書面勞動合同的落實是值得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反思的。我國勞動關係的法律和其他各種的法律體制的起步都很晚,所以當前健全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還是任重道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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