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工廠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爲主,以禁令、申明等防範、補救措施方式爲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於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爲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於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合合同只要合法的進行簽訂了之後,那麼就不可以隨便的進行違約,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那麼就會承擔起整個合同的損失,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就會根據用不同的方式來進行承擔,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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