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而對於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2、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規定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爲前提。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爲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爲賠償。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
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我國是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爲條件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用合同只要雙方簽訂好就需要依法的履行其中的責任,如果因一方違反合同的條款而造成另一方受到損失,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對於違約所需要承擔的方式就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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