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勞動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一、導遊勞動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導遊勞動合同包含的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1、補償數額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月工資
(1)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分段計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導遊的勞動合同的簽署與普通的合同一樣,協議之中需要包含的內容有雙方的基本資訊等,合同的簽署,各方的行爲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知道合同終止。若合同終止不是出於職員資源,那麼單位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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