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社保當月的還需要交?
離職後,根據離職的時間來決定公司是否當月繳納社保。
月初以及月中離職的,當月社保停繳,一般情況下當月公司不會給員工繼續發工資了,社保繳納需要扣除上月工資,不便於操作,而且員工的新單位完全有時間在當月給員工上社保,所以停繳沒有問題;
月末離職的,當月社保一般由原單位繳納,下月停繳,因爲本月是有可能支付給員工工資的(特殊情況扣除工資的除外),而且月末社保不辦理相關業務。
二、解除勞動合同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的;
(六)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一般在入職後,用人單位都會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經過協商不在續簽老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需要辦理離職的手續,這就牽扯到社會保險的繳納的問題,一般在勞動者重新工作後,新的接收單位就會續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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