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可以成爲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嗎
我國規定,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就能退休。那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可以成爲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嗎?或許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太瞭解。接下來,就讓我們透過對案例的介紹,一起看了解相關知識。
案情:
原告胡某系當地的個體診所的醫生,因多年從事中醫,具有一定的中醫技術和經驗,1997年3月被告某鄉衛生院爲了填補其醫生力量的不足,將當時已經66歲的原告聘爲本院的醫生,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只是口頭言定了工資每月多少錢。2006年7月原告在上班期間,突發腦中風疾病,當時到被告處治療,後又到其它地方進行治療,但原告至今未能痊癒,喪失了繼續工作的能力。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醫院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及醫療期間的工資等,而醫院則不同意支付,期間原告還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仲裁部門以本案不屬勞動爭議爲由不予受理。故原告於2007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承擔各種費用。
評析:
針對上述情況,法院應如何處理,主要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援。理由是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退職退休暫行辦法,對限制和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在年齡上作出明確規定,該《辦法》規定,男滿六十週歲,應該退休。本案中原告雖然具備從事醫務的身體條件,具備繼續工作的能力,但從法律意義上講,已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據此,認爲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勞務合同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來支付各項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種意見認爲原告訴請正當,法院應予支援。理由是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原告雖已年過退休年齡,但其從事中醫工作來說完全能夠勝任,仍屬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國務院頒佈的退職退休暫行辦法雖規定了60週歲的退休年齡,但這種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保護,且法律未明確禁止超過60週歲的人蔘加工作,也未明確規定超過60週歲的人不能成爲勞動合同的主體,如果勞動者尚具備完全勞動能力且其自願參加勞動,用人單位又自願聘用,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仍屬勞動關係,應受到《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故對原告依照《勞動法》規定要求被告支付各種費用的訴請法院應予支援。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超過退休年齡的人能否成爲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這一問題作出明文規定,在實踐中,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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